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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一、被看護人應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學院或精神專科醫院開立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僱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專用),經醫療團隊評估需24小時照顧者。
二、或持有以下項目之身心障礙手冊。 (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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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衡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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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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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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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失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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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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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染色體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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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先天代謝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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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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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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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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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長期照護中心推介媒合本國看護人員未成功而有記錄者。
申請資格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看護工申請人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2.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工廠類外勞
因應勞委會每一階段開放之工廠類別有所不同,及政策上的改變,所以歡迎廠方來電洽詢。
圖檔請再捉一,二張貼上
勞委會核配之外籍幫傭、監護工配額,均可循環使用至申請資格喪失。外籍幫傭、監護工在台工作期限以兩年為限,到期可展延一年,至多可在台工作九年。 |